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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仲裁开庭等事项安排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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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zac.net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仲裁开庭等事项安排的通知(三)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法律支持,扎实做好仲裁为民服务工作,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苏州市关于使用疫情防控“苏城码”的通告(第10号)》的规定,本会将于2020年3月2日起逐步恢复苏州仲裁委员会的现场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会自2020年3月2日起逐步恢复现场立案和咨询服务。

  1.现场立案和咨询采取预约服务为主的形式。仲裁受理部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每日最高预约立案或咨询件数,当事人或者仲裁代理人可在前一工作日进行电话预约。鼓励当事人或者仲裁代理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立案申请,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512-65229310
  本会邮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一号楼仲裁受理部
  邮政编码:215006

  2.当事人或者仲裁代理人应按照预约时间到场办理,防止人员集中进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如到场时前一批立案或者咨询业务尚未办结,请按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指引在规定场所等待。不经预约到场者,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经会商同意后视情安排。

  二、本会于2020年3月2日起逐步恢复开庭、调解、听证、质证等仲裁活动。

  1.仲裁员、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均为苏州地区的仲裁案件,从2020年3月2日起恢复相关仲裁活动。

  2.仲裁员、当事人、仲裁代理人一方为苏州以外地区的仲裁案件,根据具体案件中参与人员情况逐步恢复仲裁活动。

  3.如果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本会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延期。

  三、仲裁员、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疫情期间管理规定,出示疫情防控“苏城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落实预约信息登记、出入登记与体温检测和疫情防控承诺,自觉佩带口罩等防护用具,听从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规程处置其他特殊情况。

  四、为保障当事人合法的仲裁权益,本会将会通过特快专递、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就相关仲裁程序通知仲裁案件参与人员,请仲裁员、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时关注,并保持与具体承办案件的仲裁秘书的联系。

五、如有案件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建议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具体承办案件的仲裁秘书联系。具体承办案件的仲裁秘书的联系方式见相关仲裁文书备注。


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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