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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裁委员会增聘涉外仲裁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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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zac.net 苏州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先导区的实施方案》、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涉外法律服务集聚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提高国际化水平,优化仲裁员结构,提高涉外案件仲裁服务能力和案件办理质效,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增聘涉外仲裁员。本次增聘仲裁员任期与第六届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期相同。

一、增聘范围

凡是符合本会涉外仲裁员申请条件的国(境)内外有意向者均可申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申请担任本会涉外仲裁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与庭审驾驭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具有国际商事仲裁或者诉讼、国际经济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工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专业知识和实际仲裁工作经验。

(四)精通英语等至少一门外国语言,并可作为工作语言使用;能够熟练运用信息化办公系统。

(五)境外人士须系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台湾地区或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或者中国大陆地区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求的其他人士。

(六)自愿遵守《苏州仲裁委员会章程》、《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申请者如系中国国家公务员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

三、选聘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申请者,请填写《苏州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员申请表》,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请于2024920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格和证明材料(详见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材料清单)邮寄至本会,并将附有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的申请表发送至987646948@qq.com。《苏州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员申请表》与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请至本会官网(http://www.szac.net)“仲裁文书下载”专栏下载。

(二)审核:本会将对申请者,根据其申报条件、个人品行、仲裁业务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核评估,择优进入仲裁员拟聘名单。

(三)聘任:仲裁员拟聘名单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发放聘书、列入《第六届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四、注意事项

(一)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920日,逾期不再接收。

(二)学术著作、论文或者经典案例,请详细载明期刊名称、期刊号、文章名称或者案件编号。

(三)曾任法官、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的申请人,请特别写明曾参与办理的案件总量(注明其中的国际案件数量)、情况、撰写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数量、任职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任职期限等。

(四)是否最终聘任为仲裁员,以苏州仲裁委员会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为准。在此之前,申请者的任何申请行为不代表本会可能会批准该申请,亦不意味着本会已有认为申请者具备仲裁员资格的倾向性意见。

(五)苏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严格保密,如未被聘任,不再专门回复,所提供的资料予以销毁。

五、联系信息

  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苏州仲裁委员会

  编:215006

联系人(收件人):陆建军

办公电话: 0512-65229312

电子邮箱: 987646948@qq.com

特此公告。

 

 

                                  苏州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材料清单

1.仲裁员申请表

2.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相关职称证明

6.法官等级证书、退休(离职)证明

7.学术证明、获奖荣誉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注:对第1.2.3项列明的材料,所有申请人均应当提交;对第4.5.6.7项列明的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申请人应予提交。港、澳、台以及外籍申请人参照上述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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