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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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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仲裁工作情况和2008年工作打算
200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紧紧依靠各委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全体仲裁工作者经过不懈努力和开拓进取,仲裁事业得到持续发展,仲裁工作的总体水平得到新的提升。
一、2007年仲裁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年受理仲裁案件382件,涉案金额4.6亿元人民币。已办结325件,年度办结率85%,按期结案率96.7%,平均审结天数71天。受理仲裁案件中,一般买卖合同争议42件,占总受理案件数11%;商品房买卖164件,占比42.9%;建设工程55件,占比14.4%;装饰装修24件,占比6.3%;房屋租赁28件,占比7.3%;承包经营3件,占比0.8%;借款合同3件,占比0.8%;物业管理23件,占比6%;拍卖合同5件,占比1.3%;定作承揽15件,占比3.9%;其他20件,占比5.2%。调解结案76件,占办结案件总数24%;撤回83件,占受案总数21.7 %。
二、增强服务能力,打造苏州仲裁的服务品牌
仲裁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和吸收现代先进理念,用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过去的一年,我们围绕这一基本职能,在具体运作中注重增强服务能力,较好地体现了仲裁的服务功能。
(一)全力以赴办好仲裁案件。
办理仲裁案件,是仲裁机构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十分重视仲裁案件的办理工作,把办好每一件仲裁案件作为仲裁机构的一项基本要求。过去的一年,我们在这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着力体现公正性,提高仲裁服务的公信力。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处理双方之间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总是希望仲裁机构能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弄清事实真相,使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实事求是地得到妥善处理,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仲裁的公正性,并把它放在首要位置,看作仲裁的生命线。实践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公正,这是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权利的基本要求,如果离开了程序公正,权利公平便失去了形式要件。尤其在仲裁活动中,对程序公正已作出很多明确的规定,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些当事人会在选任仲裁员的过程中指名某人担任该案的首席仲裁员,这虽然是当事人可以享受的一种权利,但我们总是仔细斟酌,反复研究。首席仲裁员应由双方共同选定,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中,双方选定的概率并不高,很多需由仲裁机构按指定方式办理,而在办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并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首先考虑仲裁员在自身素质、业务能力上能胜任该案首席仲裁员的职务,这与仲裁员的专业特长以及办理仲裁案件的实际经验密切相关。其次考虑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我们对仲裁员回避制度从严掌握,只要了解仲裁员与一方存在某种亲属关系或者亲密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我们就不再指定该仲裁员任职。组庭后发现仲裁员出现应回避情形的,如有的律师仲裁员与一方代理人的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就提出请该仲裁员自行回避的要求。一年中,由于我们在这一方面把握得比较严格,当事人和社会各方面对仲裁员选任反映较好。二是实体公正,这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的实质性要求。仲裁庭保持中立,不搞单方面保护的倾向,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适用法律、法规。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员能从实体方面把握好公正性。如苏州某公司与山东青州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争议案,争议金额5.57万元。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即缺席审理。该案独任仲裁员不因案值较小、一方当事人在外地且可能缺席而有所懈怠,经仔细审阅案件有关材料,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其仲裁请求,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其中包括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交货凭证、先发货后付款证据等3份属关键性证据,否则将处于不利地位。仲裁员这种严肃认真的办案风格是令人信服的。
2、把好仲裁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仲裁活动是一个程序性的过程,必须在各个处理环节上都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办理,才能使仲裁案件的质量得到保证。
一是受理环节。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统一受案的系统,目前仍由办案秘书各自受理案件。办案秘书对照仲裁案件受理条件,重点审查仲裁协议是否订立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致的仲裁意愿和共同选定的明确的仲裁机构,这是受案的前提。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论是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还是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可能当时关注不够或者因未出现争议而未引起充分注意,特别是对规范的合同文本中的选项可能会出现填写遗漏或者错误,导致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今年在受案时发现2件案件中的合同仲裁条款选项前未打勾,但在仲裁机构一栏出现手书的“苏州”二字,一方当事人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选择苏州仲裁委员会是具体明确的,要求我们立案受理。我们觉得手写“苏州”是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确有选择的意愿,但就仲裁条款而言是存在瑕疵的,从尊重双方当事人和避免走弯路的角度,应当经另一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其中有1件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才进入正常的仲裁程序。有些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并不了解受理的具体要求或者没有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办案秘书就耐心解释,讲明受理条件和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预交仲裁费标准、付费方式等。
二是审理阶段。由于仲裁案件的类型逐渐增多,近几年房地产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增长较快,占据比重较大,审理中涉及工期、质量、价格等问题,由于周期较长,证据材料多、案值较高,往往出示证据以及双方质证的过程随之较长,开庭的时间和次数也相应增加,这样给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带来的工作量和压力也随之加大,参与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大多业务工作或教学活动繁忙,排定开庭日期显得比较困难,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因为参与人较多更显紧张。有些仲裁案件预排开庭日期后,又会出现意外情况,个别人员提出变更开庭日期,也会影响到仲裁庭重新排定开庭日期。办案秘书不怕麻烦,既要尽可能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又要与仲裁庭保持联系使仲裁程序依法进行,特别是对开庭次数增多的案件,更增加了不少工作量。现在有些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审理过程要开5-6次庭,有时只能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同意后加班或者利用节假日时间安排开庭审理。群体性的仲裁案件,为了保证审理质量,我们坚持一案一审,这样对同类案件中的细节情形进行区别处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避免“一锅煮”的粗放式的审理模式。仲裁员在审理前一起研究确定审理思路,对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预先准备处理方案,尤其是对需要检测、鉴定、审计评估、现场调查、民工工资支付等重大问题,在事先作好安排。如王××、王×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案,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屋顶漏水,两次派人维修也没修好,因漏水造成业主房屋设施受损。仲裁庭为了弄清情况,合理地处理争议,到现场勘查,将漏水受损区域按损害程度分为A、B、C三个区域,分别确定损失额,各方签字认可,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这样,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一年中,仲裁案件在开庭审理中的秩序和效果都比较好。
三是裁决环节。审理结束后,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组织仲裁员进行评议,对涉及的焦点问题逐一研究讨论,提出仲裁庭的分析意见。仲裁庭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对问题的看法不一致的,仲裁员可以保留自己的观点。作为仲裁机构,尊重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的独立判断。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虽然仲裁庭可以依自己的认知程度和水平作出判断,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感受,他们往往不能接受案情基本相同而裁决结果不同的现实情况,因而认为裁决肯定有错误,可能在社会层面出现对仲裁的负面影响。我们在办理同类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之间形成一种沟通机制,请承办案件的仲裁员了解其他仲裁员的审理思路和裁处方向,包括已经作出裁决结果和尚未形成裁决意见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双向沟通,使案件处理朝有利的方向发展,保持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同一性。让仲裁庭放开思路作出判断,并不意味着仲裁机构对案件处理放任不管,一方面我们通过办案秘书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裁决方向,另一方面对仲裁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研究,经常与仲裁员探讨仲裁案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遇到困难或阻力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是送达环节。送达虽然具体细小,如出现差错或达不到法定要求,却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处理。我们对受理中的送达、组庭和开庭通知的送达以及裁决书、调解书的送达都认真操作,诸如遇到地址不准送不到、退件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等情形,我们都研究对策,妥善处理。一年来,我们对21件送达中出现异常情况而达不到规定要求,经当事人同意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全年在仲裁案件处理中送达环节没有出现问题。
过去的一年,仲裁员、办案秘书和仲裁机构从各个操作程序和工作环节都十分重视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运行,仲裁案件办理质量有所提高,一年中没有发生被市中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案件。
3、重点案件跟踪服务,体现仲裁机构的综合职能。
我们对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一起分析案情,研究处理方案。一年中,我们对数十件此类案件提供了跟踪服务。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前阶段在该公司出现资金危机的情况下,与相关人员签订购房合约,以套取金融贷款。今年该公司被某集团公司收购,收购公司准备清理这些合约,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批案子共30件。虽然这是特殊的案例,但由于数量较大,可能会在苏州房地产业界产生波动。我们从受理开始就关注案件的处理,指派有相关处理经验的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在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定性的问题上,我们与仲裁庭的同志一起研究研讨,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应定为无效合同。收购公司没有表示异议,另一方当事人中部分属于不明真相。这样处理恰恰恢复了事情的真实情况,将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减少到最低程度,实际效果较好。
有些案件争议金额虽小,但当事人对仲裁特点不够了解,承受力相对较低,因而在仲裁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我们在跟踪服务中对当事人进行劝导,一方面讲明仲裁一裁终局应事先考虑风险因素,另一方面也指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4、发挥集体的力量和专家的作用,提高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
根据近年来仲裁案件类型发展和处理难度增加的客观情况,我们在秘书处内组成了由秘书长、仲裁部长、业务骨干等4人参加的疑难案件处理工作小组,学习研究仲裁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探索对疑难案件处理的方法和思路,包括受理阶段、审理阶段出现的关系到案件处理的疑难问题。我们还在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证券等领域组织小型化的专家小组,对案件中出现的疑难情况特别是实体问题处理方面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意见供仲裁庭参考适用。
5、统一仲裁法律文书,提高规范化程度。
按照年度计划,我们安排秘书处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裁决书统一格式的工作。首先是收集有关的裁决书样本,进行比较;其次是选择整理出裁决书样稿;第三是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和部分仲裁员讨论,征求意见;第四吸收合理的意见进行修改,整理出统一格式的裁决书样本并附说明,发给每位办案的仲裁员,供他们在仲裁工作中实际使用。
(二)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仲裁队伍建设,关系到仲裁事业发展的长远大计,是仲裁工作的重要基础。一年来,我们在这方面下了一定功夫,仲裁队伍状况总体较好。
1、重视仲裁办案过程中的动态管理。
一是扩大选任面。对2007年新聘的11名仲裁员选任或指定为承办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不仅使他们在仲裁实务中熟悉和胜任仲裁工作,而且充实了仲裁队伍,增添了新生力量,壮大了仲裁员主力阵容。二是强化仲裁员办案中的动态监管。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对于仲裁案件的处理方向及其社会效果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应列入仲裁机构的动态考察范围,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在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反映仲裁庭意见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就及时商请参与过此案审理的其他仲裁员一起分析研究案情,确定案件的处理方向。
2、加大业务促进,提高仲裁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们在简报上作了刊登,在秘书处组织的业务会议上进行了学习和讨论,对《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方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我们还和部分仲裁员开展了对《解释》的小规模的研讨活动。为了听取中介组织对仲裁工作的反映和意见,以改进仲裁服务,我们分别在常熟市、昆山市召开了由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期望、要求,不但推动仲裁工作人员改善服务,而且对于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也具有积极意义。
3、通过换届,改善仲裁员结构。
下半年,我们着手进行仲裁员换届工作。经过筛选和个人申报登记,第四届仲裁员结构有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现在,聘用仲裁员201人,律师占49.3%,专家学者占32.5%,行政人员占18.2%,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占四分之一,法律专业人员占绝大多数。通过这次换届,从仲裁员队伍来看,可以说人员调精,结构调优,水平调高。
(三)创建平和仲裁收到一定成效
仲裁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服务窗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目标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年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落实创建平和仲裁的工作任务。
1、树立先进的服务理念,平等地对待仲裁当事人。
我们在仲裁实践中,坚持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仲裁当事人,坚持中立地、独立地、理性地处理仲裁案件,坚持仲裁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依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处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防止和避免出现带有偏向性的问题。努力创新仲裁的处理方式,处理案件尽可能采取平和的方式和更加合理的方法使仲裁案件中争议焦点的解决取得较好的效果,这就要求仲裁庭保持信心和耐心,以更加细致的工作和周密的处理方案使仲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平和仲裁、公正服务给他们带来的正面影响和实际利益。一年中, 我们受理了13批群体性案件,由于工作细致、方法得当,没有发生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情况。
2、将和解调解放在重要位置,并贯穿仲裁活动全过程。
我们秘书处工作人员思想上先形成共识,争取共赢局面,注意察看双方的心理活动变化情况,采取诚恳的态度和说理的方式,逐步缩小双方在案件处理上的距离。对于双方原来的合作基础较好、具备承受力、有一定协商余地的案件,我们选任调解方法得当、亲和力较强、有一定处理经验的仲裁员负责审理,加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们在开庭前、辩论前、最后陈述前、评议裁决前,利用有利的时机,适时展开调解攻势,营造一个比较和谐的氛围和环境,促进调解方案与结果的形成。一年来,调解结案76件,当事人撤回申请83件。
3、公正性和服务满意度较好地得到统一。
和解调解是当事人意愿的体现。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往往自动履行率高,履行速度快,由案件形成的副作用小,对双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小,由此而反映出来的社会效果较好。
(四)硬件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2007年在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们落实了新的办公场所,经过整理和改造即将启用。在此期间,我们得到了规划、建设、市政、城管、公安交警、户籍、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区政府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在没有专门人员的情况下,我们分工负责,群策群力,将仲裁业务和工程改造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现在,我们设置了5个仲裁厅和6个接待场所,网络系统已建成,功能、环境得到全面提升,办公条件大为改善,这将对苏州仲裁的形象和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仲裁发展的投入不足。一年以来,虽然仲裁工作的几项指标比上年有一定的升幅,但突出的问题是对仲裁发展在思想上没有居安思危,工作上没有下大力气,包括精力投入少,力量配置较弱,以致仲裁案件传统类型多,新领域开辟力度不大。
(二)仲裁机构内部管理尚需加强。常设机构在软件管理等方面还要进一步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有待提升。
(三)仲裁工作受制约的方面有所放大,其负作用可能会影响仲裁的健康发展。
四、2008年仲裁工作打算
2008年的仲裁工作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遵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苏州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服务,努力开创苏州仲裁新局面。
(一)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动仲裁发展。
1、结合实际,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必须解决认识方面的问题,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一是要从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认识仲裁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要从思想上和实践上逐步解决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仲裁的发展一定要从这个社会现实出发,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指导思想。二是要结合苏州实际,走自己的道路,抓发展,上水平,创品牌,实现仲裁更好更快地发展。三是要继续改革创新,突出仲裁的特色和优势,树立双赢理念、亲和理念、兼容理念、服务理念、从程序上、实体上发挥仲裁公正性、灵活性、快捷性的特点,推动仲裁方式创新,防止出现仲裁与诉讼混同的情况。
2、巩固现有阵地,开辟新的领域。
要坚持行业推行和社会层面相结合的方法,加大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力度。继续与仲裁发展较好的领域保持密切合作的态势,也要在新领域的重点行业,大型民营主体中宣传仲裁,引导市场主体认知仲裁,了解仲裁,选择仲裁。新的一年拟在保险行业进行探索尝试推行仲裁制度的工作。
3、改革、调整仲裁办事机构,培育新的增长点。
要借鉴国内设立仲裁办事机构的成功经验,借助县区经济快速成长的良好势头,逐步建立和完善职责任务与人财物相统一的仲裁机构派出工作系统。今年先着手这方面的调研和准备,选择一个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县级市先行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初步经验后再分步推行。
4、调整工作方法,增强仲裁发展的实际效果。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仲裁界、实业界和中介层面的积极性,促进仲裁工作迈入新阶段。继续坚持采用走访、座谈以及社会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促进和改进仲裁工作。
(二)确立服务意识,提高仲裁质量和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发挥仲裁特长和优势。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仲裁队伍内部进一步开展仲裁为民、服务为先的讨论活动,在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中逐步树立起以当事人为中心、为当事人服务的理念,将服务意识、具体方法与实际效果统一起来,使仲裁服务上新水平。
2、提高仲裁员队伍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操守。
要在仲裁员换届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方法,进一步实施对仲裁员的引导和教育计划,提高仲裁员队伍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树立苏州仲裁的良好形象。今年,拟与市律师协会合作,在业务培训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要严格仲裁员办案能力和公正性方面的考核和监督,作为仲裁员管理使用和奖励惩戒的依据。
3、加强办案管理工作。
要严格仲裁办案的程序管理,不但要经得起司法监督的检验,还要经得起社会层面的监督和检验。要组织法律和有关专业的行家研究探讨新类型仲裁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其处理办法,提高解决仲裁新案难题的能力。要逐步完善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后续监督,既要为仲裁庭独立处理案件创造条件,又要在关键环节不失去适度的监督。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仲裁工作效率。
要在硬件设施完善的同时,加强仲裁常设机构的软件管理、内部管理。一是进一步健全有关的制度,除办理案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要制定、修改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二是经常检查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完善岗位责任制,建立各负其责、管理有序的内部工作秩序。三是简化工作环节,讲求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与相关单位沟通协作,创造和谐的仲裁环境。
在仲裁发展的进程中,离不开各有关方面的帮助。要继续争取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和认同,特别要争取权力机关的指导和法院的监督。既要争取苏州仲裁在社会帮助的环境中逐步成长,也要努力加大苏州仲裁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力,形成这两方面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
要增强与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进一步加速苏州仲裁发展和提高,共同为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高水平小康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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