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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仲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苏州仲裁委员会热忱欢迎境内外社会各界当事人明确选择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
  示范仲裁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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